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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期接受食品安全、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

本公司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1點第2款及第10款規定:
1.在職從業人員,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、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,並作成紀錄。
2.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,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關(構)、學校、法人所辦理之衛生講習或訓練。
於10月底前 食安小組成員已完成如下
 
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強制性檢驗講習班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稽查案例研析講習班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說明會講習班
「113年度「食品製造業追溯追蹤電子申報輔導計畫」實體及線上同步說明會-宜蘭場及 「完善食品製造業產品衛生安全管理計畫」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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